河北立法规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将被“职业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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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通过法律保障和推动安全生产,河北重新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并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实施诚信分级管理,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予以限制或禁止。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其主要责任人管理事项、资金投入、标准化建设、隐患管理、安全机构和人员设置等进行详细规定。同时,还对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进行了特别规定,提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实施高危行业安全许可等要求。 其中,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同时,条例规定,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将降低其诚信等级或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