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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病假条”产业化是对社会诚信的消减
作者:樊树林 来源:南方网 日期:2016/8/25 17:15:41 人气:
 

近日,网上曝出“病假条”兜售产业火热。“病假条”价格从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且可以挑选本地多家知名医院。有的商家开具的“病假条”还包括病历和检查报告,全套下来需要三百多元。而销售者则都保证“病假条”由正规医院开具,肯定能用。“中国网事”记者就此联系网络上多位“病假条”卖家,并走访了北京市“病假条”贩卖点发现,“病假条”以假冒居多,但却能发挥真病假条的作用。(8月24日新华社)

  “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之前假烟、假酒等在市场是明明暗暗流通就让人足够痛心疾首了,而现在“假病假条”新闻也一而再、再而三占据媒体的主要位置,其逐渐堂而皇之演变为一种产业和商业,真令人有种“梦里不知身是客”的凌乱之感了。新闻中讲述,目前在QQ等社交软件只要搜索“病假条”,就能找到大量相关人,而昵称均为“病假条”或“代开医院病假条”“专业开病假条”;价格多为100元一张,最低20一张,交易方式为“先付一半订金,可拍照验货后补余款,病情还可以由客户自行提供等。

  “病假条”乱花渐欲迷人眼,好在经记者深入调查得知这些病假条几乎都是伪造的,也就是说这些林林总总号称“保真性”极高的病假条并非是从医院医生手里“流出”的,谢天谢地这在一定程度能让人安心了点,否则医院的管理、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可就是“细思极恐”了吧。

  即便如此,但面对网络上肆意销售的“假病假条”必须值得关注。买卖“病假条”涉及法律层面的内容也很明显:既然网络上销售的“病假条”是纯粹的假货,就说明病例是伪造的,而加盖的公章也是假的,这就涉及到私刻公章罪,轻者依照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重者则按照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而无论是示意刻公章者,还是私刻公章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尽管网上销售的“病假条”绝大多数是假冒的,但也没有排除医院和医生和个别人里通外合、暗通款曲以达到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吧,这就需要纪检监察部门抓住线索进行深耕细作,让幕后的蝇营狗苟之徒出来走两步看看。

  “假病假条”产业化对我们原本就不成熟的社会诚信造成了消减,“假病假条”网上、线下公开兜售,而购买者“纷至沓来”不正是对社会诚信的一种漠视吗?人都是吃五谷杂粮长大的,谁也不会保证一辈子不生病,生病了医院医生出诊断证明,单位也不会冷血无情不让休息吧。如果一个人为了凑够完整的假期或者多休息几天做其他事情,就去购买所谓的“病假条”,轻则弄虚作假,重则涉嫌欺诈。人和人是基于基本的信任才成为一个集体的,为了两三天假期就瞒天过海、自作高明,又何必呢?不可否认,单位的负责人不会具备“超强大脑”,不可能对每一张出自不同医院的病假条明察秋毫,当你凭借一张“假病假条”获得短暂的“逍遥游”时,于心又何安呢?

  “人无信不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每一个公民都贡献自己的力量。身处在职场的各色人等没有必要为自己的“一晌贪欢”而肆意妄为,否则可能会因自己的失信而付出一定的成本。之前,湖北武汉一家公司一名职员因一张“假病假条”东窗事发而被公司解聘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当然,围猎“假病假条”,除了让每一个公民特别是职场员工诚实守信、强化自律意识外,公安机关更应该主动有所作为,根据群众举报和网上的线索进行“按图索骥”,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严厉打击,让其无处藏身。另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该加强对病例的监管,尤其是三甲医院的病历应该有后续的电话验证和其他的监督机制,保证公平等。

  长远来看,构建全覆盖的社会征信体系应该加快“马力”,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在金融方面已经成熟,而其他一些方面有点“先天不足”。在大数据时代,只有国家到地方进一步打通行业间的信息壁垒,对信息进行资源整合,最终实现征信的最大限度闭环,那么类似“假病假条”等自然就没有市场了吧。(南方网樊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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