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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不诚信争议多 跳槽员工算旧账有技巧
作者: 来源:法制晚报 日期:2013/12/25 16:24:26 人气:
     自2014年起,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内的北京市法院系统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将会网上公开,由此,劳动争议领域中所有不诚信的行为都将公之于众。

  海淀法院法官胡高崇介绍,2013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六个年头,六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占民事案件数量比例较高的一类案件。

  2011年海淀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16件,2012年达到3319件,2013年1月至11月20日即达到3635件,较上一年度同期增加13.06%。涉及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社保补偿、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常规案件仍为劳动争议案件主流。

  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不诚信行为常常导致纠纷产生。

  案例一循环诉讼 谋取不当利益

  2013年2月,吴某入职洛天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7月,吴某与公司经理王某发生口角。三天后,公司以连续旷工数天为由开除吴某。

  因公司拒绝作任何赔偿,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一个月后,吴某即进入佳阳公司工作,该公司于当月开始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而诉讼过程中吴某却始终未向法院说明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洛天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吴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鉴于2013年9月起佳阳公司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吴某已于2013年9月起入职其他用人单位,据此判决吴某与洛天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至2013年8月31日。

  法官说法

  胡高崇法官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双倍补偿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维权。一种是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另一种是主张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上述法律规定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也由此导致大量循环诉讼的出现。

  劳动者在入职新用人单位后仍然主张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此种行为有失诚信,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职场碰瓷” 员工骗取二倍工资

  刘某在某数码公司工作一年后终止合同,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不久,刘某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但刘某坚称未签订书面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能提交本人留存的劳动合同书以推翻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的内容,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对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予以采信,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有效,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胡高崇法官提示,作为能够直接证明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工作期限等劳动关系核心内容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对于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当的重要性。用人单位在未能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部分不诚信劳动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盗取单位保管的劳动合同文本,企图通过诉讼获取二倍工资差额,此种不诚信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用工秩序,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三员工离职 单位强迫签“霸王条款”

  赵某工作的餐饮公司一直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提出辞职时,公司要求他签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载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其他各项费用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实际结清,双方再无争议”。赵某只好签字。

  不久,赵某起诉,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未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并未体现餐饮公司与赵某就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并实际支付了相关补偿,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故予以撤销,最终判决餐饮公司依法向赵某支付相关待遇。

  法官说法

  胡高崇法官表示,部分不诚信的用人单位以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等为条件,要求劳动者签署不平等离职协议。

  如可以证实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行为,则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撤销协议或相关条款。劳动者应避免在空白文件上签字,防止给自己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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